|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核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建财字[2009]33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厅组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向报考人员收取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10元。 2、基础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9元,其中:上缴国家各考试主管机构的考务费每人每科24元,留本省考试机构组织考试的考务费每人每科35元。 3、专业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各考试主管机构的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留本省考试机构组织考试的考务费每人每科35元。 二、收费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