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特色奖励 为鼓励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对生态示范创建中在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10万元,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及环保工作人员。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县(市、区)政府应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责任追究 对逾期未完成三门峡市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示范创建任务的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略) 2.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