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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概算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储备库后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各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于每个五年规划编制期提出本单位或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已经审批,其他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各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的财力情况,综合平衡,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预算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由市发改局会市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召开听证会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