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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漯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漯政[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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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追溯制度
  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三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最小包装上加贴专用标志。不能包装或拆分零售的,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认定认证证书编号等内容。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归档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推行产地与销售、产地与市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及时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
  (三)加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定点屠宰场和其他畜产品加工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各企业要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操作规程,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在原料采购、屠宰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健全生产、管理和工作环节企业标准,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及时、全面、翔实的记录原料来源、免疫、检疫、肉品质量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建立自检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残留物进行常规检测,为经营商户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每月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备案。畜产品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四)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
  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市场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要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无公害畜产品专营店除外)、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职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要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等三项制度。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六具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保鲜基础设施、规范的产品公示牌、经营记录和人员健康证。
  畜产品经营市场主体对进入本市场(厂)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必须对其销售的非认证“三品”且无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畜产品进行自检,同时应主动接受畜牧主管部门及畜产品质检部门的抽查。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要建立畜产品流通档案,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质量安全承诺,每月报告一次经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确保上市畜产品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五)强力推进“三品”认证,推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为了加快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必须落实“项目挂钩”和“以奖代补”政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扶持的畜牧业生产已建项目单位必须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落实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指导、鼓励、扶持养殖企业开展“三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建立“三品”生产基地,扩大畜产品认证数量,指导和督促畜产品生产者全面落实标准化生产。养殖企业要全面实施“六个一”规范工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科学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加强对已认证畜产品的检测、监管,严格按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以适应市场准入要求。对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三品”认定认证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三品”标准,但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三品”认定的,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畜产品经营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场地挂钩”或“场厂挂钩”等方式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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