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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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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规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会议;组织检查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情况,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联系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税务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管理机构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税务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和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或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组织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委托审计项目招投标和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工作。
  
  (七)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审计业务。
  
  (九)外资与农业资源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直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运用、境外企业和农业、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综合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和内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一)整改执法监督处。
  
  负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跟踪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移送处理事项,办理申请审计强制执行事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监察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组织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安全、离退休干部等工作,协助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承办协管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市审计局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三)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本级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县级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县级市党委加强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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