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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我市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采供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骨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采供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活动。
  (二)协调推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三)将献血预付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
  (四)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发展,鼓励公民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志愿者权益。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对本市临床医疗用血的监管。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的制度。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单位机采成分血折合全血400毫升计算。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的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民可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等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采血点设置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流动采血车专用车位或设置采血屋,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应当将单位动员组织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情况列为文明单位评选的条件。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的单位实行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组建爱心备用血库,公民自愿报名参加。
  区县献血办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爱心备用血库人员登记造册,在血液库存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爱心备用血库人员自愿献血。市中心血站根据其献血时间、地点等意向提供采血及其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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