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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单位根据评选条件、个人业绩、测评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教育局; (五)区县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考察,征求同级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 (六)区县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人选报市教育局; (七)市教育局审查研究并征求市政府人事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通过上述相关程序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推荐人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以及不同区域人员所占比重,注意向条件艰苦的农村边远学校倾斜。 第七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的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每两年开展一次“师德标兵”、“教坛新秀”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