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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函[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的,其证明文件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按期拆迁奖励费、误工补助标准
  3、预制场等补偿费标准
  4、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单项补偿标准
  5、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表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20

>20

框架楼房

1250

95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框架结构;卡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楼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8m,二层净高3.2m,三层以上净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90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6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7、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砖混楼房

1050

80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砖混结构;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楼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70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45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7、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砖混一层住宅

1000

75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砖混结构;24cm眠墙或18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m。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65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4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3、有隔热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

4、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5、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7、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8、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企业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砖混一层厂房

950

75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cm眠墙,标准梁柱,预制空心板干铺油毡钢丝网砼带隔热层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房屋跨度在8m以上,净高4.5m。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泥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顶面抹水泥或中级抹灰;外墙为部分贴面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要求: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65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45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00元/㎡计算。

3、无隔热层的,房屋主体补偿扣减2%。

4、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5、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7、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企业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砖木厂房

850

60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cm眠砖墙附50cm×50cm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普通木屋架木柃条木基层;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4.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水泥整体垫层及面层水泥抹光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顶面,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系统及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57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32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8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砖木平房

880

65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cm眠斗或13墙及木屋架内砖卡墙;预制小梁平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58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35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补助标准及要求

≤15

>15

土木平房

750

500

100%

90%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各类楼栿;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有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3.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粉灰;顶面竹席、板条抹灰以上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55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3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2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6、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住房补助

房屋结构

货币补偿

自拆自建

成色折算(年)

不予住房补助

≤15

>15

砖(土)木披屋

450

350

不结合成色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1、主体结构:24cm无眠斗墙、部分13墙或土砖土筑、节砖墙;青瓦屋面;一方寄搭在主屋墙或高墙上,一坡屋面落水;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经墙平均高度在2.5m以上。

2、地面、墙面、顶面:地面砼垫层找平水泥抹光;内、外墙面抹灰以上装(修)饰(含顶面装修饰)。

3、门窗要求:各类材质门、窗、雨篷、护窗等齐全并已装(修)饰。

4、水电及其他要求: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增减因数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30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2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1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2: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误工补助标准
  
  

类 别

要 求

补助标准

备 注

误工、农具补助

按被拆迁住房的底层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10元/㎡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搬家费

10元/㎡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住房安置过渡费

10元/㎡/月

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自拆自建的过渡期限为六个月。因用地方原因延长过渡的,按双倍标准补助并按实际延长过渡时间计算。

按期拆迁腾地奖

10日内腾地

200元/㎡

1、被拆迁人自征拆机构《房屋拆迁补偿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或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征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按期拆迁腾地奖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3:预制场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预制场

150

1、生产补偿(含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面积计算。

2、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1给予补偿。

砖厂、沙场等

1、设施设备按评估并经审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

2、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1给予补偿。


  附表4: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单项补偿标准
  
  

项 目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泥桥

 

10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含桥墩、基础、挖土方等全部工程项目)

砖 桥

 

800元/㎡

简易水泥板桥

 

300元/㎡

水泥渠

砖、石或水泥材料砌筑并抹水泥砂浆

60元/㎡

包括挖土方

混凝土储水池

 

120元/ m3

包括抹水泥面及挖土方

片石护坡

 

70元/ m3

 包括挖土方

砖砌护坡

 

80元/ m3

包括挖土方

挡土墙

 

180元/ m3

包括挖土方

砖围墙

以土面上的围墙面积为准

50元/㎡

包括瓷砖贴面、砖基础、挖土方等

水泥场地

砼厚度不少于150㎜

45元/㎡

按实际面积计算(包括平基础等)

简易水泥地坪

砼厚度不少于80㎜

20元/㎡

砖地坪

 

30元/㎡

水泥路面

砼厚度不少于150㎜

50元/㎡

按实际路面面积计算(包括水泥垫层及平基土方等)

沥青路面

砼厚度不少于150㎜

70元/㎡

石子灌浆路面

 

40元/㎡

下水涵管

直径0.3~0.6m

50元/m

包括挖土方

直径0.8m

150元/m

直径1m以上

240元/m


  附表5:
  
  
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一律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主体房屋补偿标准包括超深基础)。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按房屋前后经墙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檐廊、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其建筑面积按全面积计算,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梢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2、被拆迁房屋的层高,单层(平房)建筑,按勒脚以上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楼房,按室内地平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前后经墙的平均高度计算。共墙的按1/2面积计算,寄搭主体的作无墙处理。
  
  3、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视被拆迁房屋的不同结构和所属类别,按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方式计算拆迁补偿金额,并结合成色计算补偿。使用次品和劣质材料或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装(修)饰项目应减少补偿,直至只补偿人工工资。
  
  4、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均已包括房屋宅基地的平整,符合结构要求的砖、石、桩基础、阳台、踏步及其扶手、护栏等以及出檐、出梢的屋面。
  水电齐全包括:所有灯具、开关、插座、管线和明线、电表、电风扇、排风扇、水管、水阀、水龙头、水表、洗脸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电设施。包括各类空调、有线电视、电脑宽带、电话、电热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装费用。房屋的墙、门、窗、平顶、楼面、地面、屋面、排水、室内外装(修)饰等,不符合所属类别的结构、装(修)饰要求的,按补偿标准作核减处理。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应视其质量、新旧程度结合成色计价补偿。实行自拆自建的补偿价还包括原房拆除、旧料堆码、搬运至重建地、重建宅基地填、挖土方、基础砌筑及“三通一平”等项目。
  
  5、本办法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拆迁房屋主体及装(修)饰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
  
  6、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实际营业和生产用房面积是指合法批准建筑面积减去厨房、厕所、楼梯间等辅助房的面积。
  
  7、凡按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归征地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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