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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原《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将及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办法》和《标准》。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附件: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