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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川教[2010]15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接上页]
(3)总结表达阶段。学生要对自己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的感受、体验和获取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总结、提炼,形成书面研究成果。研究性学习活动成果除通过研究论文、实验报告、调查报告形式呈现外,也可采用召开辩论会、答辩会、研讨会,以及出展板、墙报,编刊物(包括电子刊物)等方式呈现。研究性学习活动成果应通过口头宣讲等方式在全班展示。
  (二)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三年中学生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既可由学校、年级、教学班统一安排,也可根据学校要求由学生自主安排。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有集体活动、小组活动和个人活动三种组织形式,主要通过集体活动和小组活动进行。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活动准备、活动实施、交流反思三个阶段。在活动准备阶段要分析学校或家庭所在地的资源及需求,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社会生活常识教育、活动记录方法培训等。活动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开展活动、记录活动事项、总结活动经验等。交流反思阶段主要包括展示活动成果、交流活动心得、进行活动评价等。
  
  三、做好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原则
  学分认定是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重要环节。根据综合实践活动的性质和特征,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中应注重学生亲身参与和学生全员参与,强调课程计划规定的学时和参与态度的考核,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要特别关注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和实践体验,重视对过程的评价和在过程中进行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与对学生的指导要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自己的才能,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不断促进自身的发展。
  (二)学分认定办法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在对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学生每完成一项研究性学习活动课题(项目)、每参加一次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都应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见附件)。教师要及时对学生完成的研究性活动进行评价。学校要对学生三年中参与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总结性评价合格的,才能获得规定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的程序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2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学分认定条件
  学生认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三年内研究性学习活动时间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完成至少3个专题(项目)研究,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15学分。学生热心参与社区服务,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2学分。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必须达到1周,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6学分。三年内,凡符合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条件的,总计可获得23学分。
  
  四、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实施工作的领导,为学校实施综合实践提供政策、师资、经费、设备设施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学校解决在课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通高中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保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整体规划普通高中教师专业结构,协调并督促所属学校根据需要逐步配齐配足综合实践活动教师。学校要立足实际,整合现有教师资源,逐步建设一支由专任教师与兼职指导教师组成的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要研究制定综合实践活动教师的工作量核算、职称评定办法及标准。大力建设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确有特长教师的作用,鼓励他们向专职教师发展。充分利用目前高、中等教育教师队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吸纳社区、各行各业的优秀人员帮助学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三)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各地要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争取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发和利用校外图书馆、博物馆、职业学校、大专院校、企业、社区、农村、部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条件。学校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主动争取社会、家长的积极配合,探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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