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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变更净化后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排放限值的请示》(原安发〔2010〕2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次申请运行后正常运行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很低,事故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是可以接受的,结论可信。因此我部同意你院本次101重水反应堆3个废液贮存罐含氚废水净化后空气载带排放限值变更为1.0×108贝可/升。其他含氚废水的处理应按照原批准的空气载带排放站氚排放限值3.8×104贝可/升执行。 二、本次特许申请不单独分配公众剂量约束值,包含在现有核设施0.1msv/a的剂量约束值内。 三、你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测量和研究原子能院废液的氚活度浓度,重新申请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的气态流出物年排放量。 (二)加强对于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 四、你院应在收到本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101堆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特许申请报告分别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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