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或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推进、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中国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六)中国保监会依法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职能、地址、联系方式、部门设置、办事程序; (二)保险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四)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处罚结果; (六)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 (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 (八)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九)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十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十五)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国保监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拟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纳入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据此内容实施主动公开。 第十条 除依照前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