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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