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按期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执法监察计划,统筹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重点监察的,可将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井,要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认真编写专项检查报告。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时编写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和开展瓦斯专项监察工作的建议。并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 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