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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0]3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阳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建四局(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水电九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要求, 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光荣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阳电监办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安监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为成员的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范围和工作措施。
  时间范围: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集中约3个月的时间,对全省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工作措施: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100%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2.加强督促检查。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100%开展检查。市(州、地)主管部门对县级开展全面督查。省级主管部门对市(州、地)开展重点抽查。在此期间,省安委会将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导检查。3.严厉措施。对各地、各企业检查不认真的,要责令整改;对施工企业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停工,并依法对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处罚。
  
  四、重点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过期,从事建筑施工特种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
  (六)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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