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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施工质量监督站、各墙材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类墙体材料迅猛发展,消纳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对于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相继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事故。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所使用墙体材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城镇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强化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生产产品应分类、分级和分批堆放,不得混堆,并在明显处标注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严禁将养护龄期未到的产品投放市场。
  
  三、为确保出厂产品放射性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特别是已经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最迟于 2010年12月 31 日前必须配置放射性检测设备。2010年12月 31 日之后,凡申请认定的,均需配置放射性检测设备。
  
  四、墙材生产企业必须对出厂产品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并向用户给出型式检验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提供)和出厂放射性检测报告。为加强源头控制,企业对原材料放射性应进行检测,并在生产台账中明确记录。
  
  五、墙材生产企业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由省建材质检站统一代购和调校(请与厅墙革办或省建材质检站联系)。为确保出厂检验的准确性,生产企业检测放射性应每三个月送样到省建材质检站作对比试验。
  
  六、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进场必须进行放射性和强度指标的见证取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一律不能进入建筑工程进行使用。
  
  七、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站要督促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把好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进场复检关,并查验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具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违反规定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一经发现,要将相关情况报我厅墙革办,同时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合格的不给于竣工验收备案。
  
  八、我厅将对全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对抽检墙材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罚要求并在媒体上给予公布。
  联系人:喻 谋  厅墙革办 0851-5360243
  蒋德勇  省建材质检站  0851-577800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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