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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七)社会单位委托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九)其他需要进场交易的事项。 四、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一)统一交易受理登记。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项目类别分转建筑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部门业务窗口办理。 (二)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对需要发布的信息,除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三)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各专业交易平台提前将有关交易事项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交易情况对开评标时间、场所进行安排协调。 (四)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积极争取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利用省专家库资源,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专家聘任、监督、考评、培训及处置有关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使用。逐步整合现有分散的专家库,形成全市统一的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投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完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出具专门评价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评价报告,统一对供应商(投标人)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取舍,逐步形成全市高效联动的诚信监督和运行体系。 (五)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专业中心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发,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 (六)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在专设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和退付。 (七)统一交易资料保存。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制,并签字确认,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备案。 (八)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结合电子政务和科技防腐,构建优化交易流程,建设公共资源平台应用系统,在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推进网上交易,实现“物理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的有机融合。 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安排,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 (二)完善配套制度。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监管细则等配套工作制度,提高进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推进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优化交易流程,完善细节,积极查找风险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市监察机关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维护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三)加强责任追究。已明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其纳入项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交易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