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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河道杂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水利(水务)局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宣传、教育、公安、监察、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委、环保、信访、法制、工商、供电等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定整治工作相关政策,统一协调整治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杂船整治牵头抓总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做到横向协调有力、纵向联动快速,条块结合紧密。各区要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好本辖区杂船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以赴、主动参与,互相协同、密切配合,形成杂船整治的强大合力。
  (四)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引导和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法制教育和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调解等手段,教育引导船户自觉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要深入贯彻执行杂船整治的各类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不自行处置、又不交由政府统一处置的杂船,依法强制清除。
  (五)积极稳妥推进。坚持强势推进和确保稳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围绕整治目标,克服一切阻力,确保全面整治到位,又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置或交由辖区政府统一处置、拆解销毁的船主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住房、就业、就学有困难的市区户口船民,在政策范围内积极给予帮扶。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政策,着力化解不和谐因素,稳妥推进专项整治,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市河道杂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市河道杂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张跃进  副市长
  副组长: 韩天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文祥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
  戴锦明  市水利(水务)局局长
  成 员: 郦 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侯大康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斌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亮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陆文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费元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 京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马林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何绍明  市水利(水务)局副局长
  蒋金龙  市农委副主任
  费永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钱菊兴  市信访局副局长
  褚春华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沈天荣  苏州工商局副局长
  谭 健  苏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炳华  吴中区政府副区长
  蒋炜鼎  相城区政府副区长
  陈 隆  平江区政府副区长
  唐剑荣  沧浪区政府副区长
  谈岳良  金阊区政府副区长
  黄继跃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 明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水务)局。戴锦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绍明、陆文华、王京、钟梅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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