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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维护水域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河道水域内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各类船只(以下简称杂船)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河道水域内禁止停泊杂船,禁止各类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活动。 二、现有杂船在2010年9月15日前由船主自行处置,或交由辖区政府统一处置、拆解销毁;对提前完成处置的,给予鼓励。 三、逾期不自行处置,或不交由辖区政府统一处置、拆解销毁的杂船,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清除,并给予船主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阻碍执法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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