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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受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工作。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 册
  (一)初始注册
  1、凡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方式:初始注册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
  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中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请复印完整);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注明姓名并将2张粘贴到身份证复印件上。其中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
  (6)2008年度(含2008年度)以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度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需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1、凡2007年、200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延续注册;
  2、申请方式:延续注册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
  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中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2张。
  (三)变更注册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变更注册。
  2、申请方式:变更注册采用现场确认的方式。
  现场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中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证)》原件;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2张。
  
  二、继续教育
  1、2007年、200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需要延续注册的人员及2008年度(含2008年度)以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0年度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2010年应参加继续教育。
  2、需参加2010年继续教育的人员应先提交注册材料(在提交注册材料的同时进行继续教育报名),按其注册类别进行统计后,按类别进行继续教育。
  3、参加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2010年继续教育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相关事项
  1、现场提交注册材料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前,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2、现场确认地点为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证件科,地址:贵阳市瑞北路口京瑞宾馆副楼609室,联系电话:0851-6891404。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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