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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和重新确认等有关工作,督促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自查整改,接受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做好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及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