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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沪林[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林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得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审核同意或批准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就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市林业局、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或批准、准予其从事林业特定活动的事项。
  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场所等基本情况;(二)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情况;(三)被许可人对许可决定执行的情况。
  
  二、时间与步骤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包括被许可人自查和我局组织核查两个阶段。
  (一)通知发放阶段(8月10日前)
  拟定开展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通知和自查表(详见附表),并将检查通知下发被许可人或者由被许可人在“绿化市容网”(http://lhsr.sh.gov.cn)上下载通知文件以及相关表格。
  (二)被许可人自查阶段(8月12日-8月31日)
  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核对填写表格(见附件),请在2010年8月31日前,以书面邮寄(传真)和电子版方式反馈。
  (三)核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
  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植物检验检疫就反馈的自查表格,结合实地情况进行核查。
  
  三、有关事项
  各单位、个人要重视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原申请事项和所附核对表格填写相关内容,按时反馈,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一:关于野生动植物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自查表及样表(略);
  附件二: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三、关于林地、林木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四:关于林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五、进口林木种苗使用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六、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七:产地检疫证核发被许可人自查表(略)。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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