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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8月25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域和海岛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与海岛资源,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域海岛管理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海域、海岛管理以及海洋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补助,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助对象、支持环节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管理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海域、海岛管理和使用相关资质的单位;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海岛保护及利用相关项目的单位;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具备海洋与海岛管理利用研究、管理成果推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成果应用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环节: (一)管理类: 1.海洋与海岛调查。包括海岛、海籍、海底调查,养殖用海调查,浙江近外海主要渔场资源分布及蕴藏量调查。 2.编制或修订全省性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相关区域规划技术标准,海域管理坐标系转换; 3.开展海域使用权流转试点。 4.建设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海岛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海域利用评价体系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海洋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以及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 第五条 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委托业务、租赁费、信息网络购建、专用设备购置以及专用燃料费支出。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管理类: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其余管理类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全省性资源调查和重点规划项目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二)保护与利用类:全省性重大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每个项目补助15~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要求: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省补资金使用环节、效果预测分析等内容。 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相关研究与开发的工作基础。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示范县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科技入户”专家组组长单位申报。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专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查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海洋与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在省定建设规划框架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过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