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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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