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做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完善功能,量身制定保险条款。
  一是针对性强,缴费低,企业负担轻。在保险费率方面,小型危化品经营企业缴付的保险金最低3900元/年,特大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最高75000元/年。保险费率低于风险抵押金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减轻了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二是先行理赔,赔付金额高,保障程度高。视企业性质和大小,保险赔偿金额从300万元起,最高达5000万元,伤亡事故中每人次的赔偿额达30万元,基本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善后理赔的实际需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金额高于相应的风险抵押金数额,提高了对企业的赔偿能力。根据上海目前的保险理赔案件状况,企业的获利远远大于风险抵押金的金额。三是功能全,责任范围广。危化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与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使用范围无缝对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责任范围。因危化品事故产生的抢险救灾费用、医疗救护费用、除污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企业自身雇员人身伤害赔偿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鉴定费,都属于可以得到赔偿的保障范围。
  (三)多方聚焦,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2006年上海市公布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规定:“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化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化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同时,上海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金融办、安全监管局、保监局、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危化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政府有力推动。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海市成立了危化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点上突破、多方发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县、行业协会(专家库)、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争取重点企业、大型企业支持,发动所有危化品从业单位参与,通过全市专题部署,召开危化品从业单位动员大会、逐家发放告知书、下发征询意见单、设立集中投保点、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促进了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严格规范市场运作。在试点阶段,上海市对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严格筛选,确定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保险。经验成熟后,全面铺开。工作推进中,建立了“统一条款、统一保单、统一费率,统一投保、统一理赔、统一反馈”的“六统一”工作机制,充分完善承保模式。这一做法有效地减少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为试点阶段规范保险流程,统一服务举措,赢得企业理解,加强政府监管以及建立全市危化品企业风险数据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强化部门合作,提高危化品综合监管水平
  (一)提升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安全联控能力。
  上海市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推动苏浙沪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建设为契机,通过建立危化品道路运输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实时监控信息平台、对全市6170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全部实行gps监控、设立9个危化品道路运输进出沪专用道口、完善危化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机制(确定了危化品道口应急处置协作储存、运输企业名单,制定了检查处置程序,严格规范危化品车辆进出道口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初步形成了“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格局。
  (二)积极推广次氯酸钠替代液氯应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度。
  借鉴北京举办奥运会的成功经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市自来水行业积极推广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消毒处理技术,从根本上解决频繁运输液氯给城市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
  (三)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危化品物流安全管理水平。
  利用举办上海世博会的有力契机,上海市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了剧毒、易制爆等重点化学品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开发了危化品经营监控比对系统,督促重点化学品销售、使用单位将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重点化学品销售或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用途、人员情况等信息严格备案,并在网上登记平台上如实登记,加强重点化学品购销安全监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