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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整顿,规范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非法刻制摊点,原有公章刻制企业在未取得刻制新型网络编码印章资质之前,应停止刻制冠有单位名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包括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含钢印、铜章等),并将原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收回,统一交回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核查,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今后,对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刻制企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制作公章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其他印章企业非法刻制公章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公安、工商部门要结合日常的清理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非法经营、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经营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印章审批、保管、查询、缴销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章刻制行业的日常管理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印章信息化管理工作与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印章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信息系统建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同时,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效能,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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