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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饭馆(餐厅)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饭馆(餐厅)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有关规定,饭馆(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属于法定公共场所,各饭馆(餐厅)经营单位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餐饮业食品监管职能未交接前,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单位实行综合管理,随着食品监管职能的移交,饭馆(餐厅)的公共卫生需进一步完善许可与监管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场所许可制度,完善并公示许可程序和许可相关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饭馆(餐厅)经营单位实行公共场所许可审批。同时根据《2010年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要点》(青卫许可字〔2010〕2号)部署,积极探讨实行公共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二、提高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意识 各单位要组织对所辖饭馆(餐厅)经营单位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经营单位自觉守法意识。同时按照创建“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机构”活动要求,树立服务为先意识,告知经营单位公共场所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以及经营场所流程布局和卫生设施等的卫生要求,指导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守法经营。 三、加强饭馆(餐厅)公共卫生监管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对饭馆卫生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对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进行检测;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培训,查找监管存在的漏洞,依法查处饭馆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饭馆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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