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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器械;负责药品生产环节及特殊药品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查处药品生产(配制制剂)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药品市场监督科(医疗器械科)。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负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及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药品流通和使用、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人事监察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受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揭发、检举、控告;负责立案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干部的勤政廉洁情况进行考查、考核。
  (八)药品稽查支队。
  拟订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稽查执法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受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县稽查执法、案件查处、专项整治、产品召回、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连人带编”划转1名到市卫生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1.原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原有人员编制不变。新增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职责。
  2.眉山市食品稽查支队(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分设),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参公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暂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连人带编”划转7名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核定领导职数3名。主要承担餐饮服务许可、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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