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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监察内审科(信访科)。
  贯彻和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负责处理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处理控告和举报;负责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与部门工作相关的重大疑难问题及突发性事件;负责处理系统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规划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比选、重大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
  机关党委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指导本系统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员和干部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各类创建工作,领导本系统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划给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将市规划设计院划给市城乡规划局管理;将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1.将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分设为建设监察支队和规划监察支队。其中,建设监察支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核定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1名(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划转2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规划监察支队由市城乡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2.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其余事业单位“连人带编”整体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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