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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监察内审科(信访科)。 贯彻和组织实施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负责处理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处理控告和举报;负责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与部门工作相关的重大疑难问题及突发性事件;负责处理系统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规划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比选、重大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 机关党委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指导本系统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员和干部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文化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好本系统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各类创建工作,领导本系统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划给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将市规划设计院划给市城乡规划局管理;将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1.将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分设为建设监察支队和规划监察支队。其中,建设监察支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核定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1名(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划转2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规划监察支队由市城乡规划局管理,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2.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其余事业单位“连人带编”整体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