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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负责为眉山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产业园区项目提供规划指导和服务,负责开展园区内项目的规划预审,为项目提供规划咨询服务;负责城区内工业项目的选址定点、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开展方案审查、总评面审查、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办理园区内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园区内市政道路、管线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开展规划产业政策调研,优化产业布局。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连人带编”划转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1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4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4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从原市规划和建设局划转2名)。
  
  五、其他事项
  眉山市城乡规划局下设事业单位3个。具体如下:
  1.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由原市规划和建设局管理调整为市城乡规划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25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正职按副县级配备)。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内设办公室、城乡规划一所、城乡规划二所、市政规划所,核定科级中层职数4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配合研究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承担旧城区片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配合制定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政策性文件。
  2.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分设),为市城乡规划局下属参公管理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3名,其中:从原市城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划转21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连人带编”划转2名城市规划专业行政执法人员;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监督、巡查;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的恢复和拆除;参与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
  3.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为市城乡规划局下属核定收支、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其承担的职责是:
  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研究,负责城乡规划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负责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态、新需要,提出城乡规划的修改建议,承担规划研究课题项目;负责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的测量、录入、系统维护和管理;承担规划区地形图、红线图的测绘,提供地理信息查询服务;负责规划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查询管理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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