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发文字号】 银公字[2010]第20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接上页]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实行公平竞争,不得有(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采用寻求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挖走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言辞和宣传用语营销存款业务;
  (五)以延压票据等方式,截留他行客户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障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存款产品设计,不得以产品创新的形式规避利率管理规定;
  (二)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四)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将存款指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唯一指标与员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分配;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存款业绩评价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及市场份额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下属网点和个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对纠正和处理不及时的将视同会员单位违约处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于2010年8月16日生效。
  
  第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及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