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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想方设法筹措落实资金,解决本辖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同时,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三)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资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