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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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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摸清底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9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导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全市煤炭洗选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凡按要求应取缔关闭的企业9月20日前必须停止生产,9月30日前按要求取缔关闭。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导组。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平顶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将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督导组,省政府督导组将对平顶山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主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平顶山市政府。平顶山市政府要把深入开展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负责对煤炭洗选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配置及审查上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把项目备案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煤炭洗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影响进行跟踪和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履行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责,严格审查煤炭经营资格,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建设许可管理,督促供水单位对取缔关闭企业停止供水;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炭洗选企业违反注册登记规定的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对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采取断电等措施;监察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要作为平顶山市及所辖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进行严肃处理。对完不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除涉及民生、节能减排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用地审批及核准。
  (四)加强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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