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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许可证申领与变更的审核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予以审核,并加强对各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要求各民办学校在办学事项变更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在各民办学校的许可证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并要求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予以整改。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依法予以信息公开。
  
  四、为加强许可证管理,教育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始试运行。自2010年9月1日起,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辖区范围内各民办学校通过该系统办理许可证申领、变更与年度检查等事项。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及时上报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予以公开。
  各民办高校许可证审核及“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上传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五、为更好地做好许可证管理和“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承担具体业务。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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