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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省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编制,经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区县政府审批后,报市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 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由省统一编制年度预算,市、区县不再编报该项基金预算。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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