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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四日
  

  
  
石家庄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全面提高全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近年来畜禽屠宰监管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大力强化企业责任意识,集中精力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构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
  畜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活畜、活禽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畜、活禽,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
  畜牧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加强屠宰环节的抽检工作。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鸡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猪、牛、羊、鸡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畜禽产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大力开展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清理
  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当地设置规划但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厂(场)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重新登记,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
  (六)认真开展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质量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静养待宰、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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