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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县级核算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和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严格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制度。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项目县根据申报指南,择优申报项目,按规定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及项目立项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加强土地治理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措施和资金,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发挥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项目县要落实与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经费,配备较高素质的工程技术、财务等专职人员,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引导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强化为农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业务水平。健全省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导各地进一步抓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和行业技术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前的组织发动及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创造条件。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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