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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2010)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市 长 刘国强
  二○一○年八月二日
  

  
  
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系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胸径在30cm以上的樟树、银杏、松树、楠木、柏树、桂圆、荔枝等同径级珍稀树种;胸径在40cm以上的黄葛树(榕树)、枫杨、皂桷树、桉树、柳杉、水杉、栾树、青桐等同径级的珍稀树种;胸径在20cm以上的桂花、罗汉松、紫薇、茶花、梅花、乌柿等特有名贵花木属保护范围,依照本办法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按树种、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树种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有其重要的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它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
  林业等部门依照其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生长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庙祠、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的由归属单位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按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备案;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古树名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生长在单位及个人属地范围的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由单位及个人负责;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负责。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经费中每年应当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排险抢救和复壮工作。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的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装硬化,兴建临时建设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及排放有害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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