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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10]67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自4月1日启动以来,各地积极协调,认真开展项目工作,目前项目进展顺利。为使各地了解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加快执行速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承担项目的全国2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启动本年度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截至2010年7月31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共上报完成158307例手术,项目执行进度为45.23%,其中江西、安徽、山西和贵州4省已提前完成全年手术任务。项目执行进度高于50%的是江苏省、吉林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河北省和山东省,执行进度低于20%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其中西藏自治区尚未开展手术。各省(区、市)项目执行进度见附件1。
  各地在2009年项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同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并根据《关于实施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41号)要求,加快执行进度,加强了对手术质量和患者安全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建立了省级白内障治疗指导机构与欠发达地区、区域性白内障治疗指导机构与本地区定点县级医院的定点帮扶、转诊、技术指导及合作机制,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山东省以项目为契机,加强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建立防盲治盲工作的长效机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云南省由副省长担任项目总召集人,建立省级项目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了各部门工作分工及职责,加大了项目的执行力度。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目前,各省(区、市)项目执行进度差别较大。根据《关于按进度做好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综便函〔2010〕164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执行进度的40%。尚未达到进度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在保证手术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力争完成手术任务。
  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动态了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减轻信息统计工作量,我部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白内障信息系统”)的手术经费来源中增设了该项目,要求承担手术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填报项目资助的贫困患者手术信息,但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定点医院通过“白内障信息系统”上报的本项目手术量与上报至卫生行政部门的手术量不一致等问题(详见附件2)。希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医院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白内障信息系统”的统计功能,及时、动态掌握本辖区项目进度,加强工作针对性。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细化、实化项目管理工作,加大对项目定点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力度。我部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在卫生部网站及《健康报》上予以公布。
  附件:1.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执行进度表
  2.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数与医疗机构网络上报数的比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2010年“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执行进度表
  (截至7月31日)
  
  

省(区、市)

任务量(例数)

完成数

占任务%

江 西

15000

15000

100.00%

安 徽

9000

9000

100.00%

山 西

9000

9000

100.00%

贵 州

7000

7000

100.00%

江 苏

3000

2413

80.4%

吉 林

3000

2410

80.33%

辽 宁

5000

3670

73.40%

宁 夏

2000

1438

71.90%

内蒙古

3000

2103

70.10%

福 建

10000

5882

58.82%

河 北

10000

5678

56.78%

山 东

25000

14124

56.50%

海 南

1000

498

49.80%

重 庆

8000

3965

49.56%

四 川

7000

3310

47.29%

湖 北

20000

8769

43.85%

黑龙江

15000

6480

43.20%

天 津

500

213

42.60%

湖 南

50000

20790

41.58%

广 东

15000

6111

40.74%

河 南

35000

14254

40.73%

浙 江

7000

2426

34.66%

甘 肃

10000

3212

32.12%

广 西

5000

1593

31.86%

新 疆

3000

950

31.67%

陕 西

18000

4464

24.80%

青 海

2000

452

22.60%

新疆兵团

500

80

16.00%

云 南

50000

3022

6.04%

西 藏

2000

0

0.00%

合 计

350000

158307

45.23%


  附件2
  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数与医疗机构网络上报数的比较
  
  

省(区、市)

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数

医疗机构

网络上报数

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数与

医疗机构网络上报数差别

江 西

15000

4064

10936

湖 北

8769

2686

6083

湖 南

20790

16056

4734

山 西

9000

4929

4071

山 东

14124

10395

3729

河 南

14254

10842

3412

贵 州

7000

3679

3321

福 建

5882

2866

3016

黑龙江

6480

4619

1861

吉 林

2410

678

1732

甘 肃

3212

1596

1616

广 东

6111

4582

1529

河 北

5678

4259

1419

云 南

3022

1667

1355

安 徽

9000

7793

1207

陕 西

4464

3513

951

重 庆

3965

3066

899

宁 夏

1438

810

628

新 疆

950

362

588

辽 宁

3670

3117

553

广 西

1593

1363

230

内蒙古

2103

1895

208

青 海

452

321

131

新疆兵团

80

6

74

天 津

213

145

68

西 藏

0

2

-2

四 川

3310

3344

-34

浙 江

2426

2576

-150

海 南

498

812

-314

江 苏

2413

3610

-1197

合 计

158307

105653

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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