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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10]681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常见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肿瘤性疾病诊疗行为,不断提高我国肿瘤性疾病诊疗水平,加强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常见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医疗机构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我部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准予设置肿瘤性疾病诊疗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包括脑膜瘤、胶质瘤、鼻咽癌、舌癌、牙龈癌、甲状腺癌、喉癌、食管癌、原发性肺癌、乳腺癌、胃癌、胰腺癌、原发性肝癌、肾癌、结直肠癌、膀胱癌、前列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和骨肿瘤病例信息登记。
  
  三、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各肿瘤性疾病病例登记系统,指定有关单位作为卫生部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例信息的统计、分析、维护等工作。我部将定期向全国发布相关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信息,指导全国开展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成立相应的省级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上报。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作为医疗机构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写《省级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见附件),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李洪涛、王斐、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413、68792825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附件:省级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省级肿瘤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
  _____________省(区、市)卫生厅(局)(盖章)
  
  

所在单位名称

 

质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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