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安发〔201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系七五〇所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被镭和钍等放射性核素污染混凝土(90%)和少量玻璃器皿、小件金属、土壤、塑料碎块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我局同意你公司以特殊安排的形式实施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运输活动,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运输次数为1次。
  
  二、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是采用200l钢桶包装,共有47桶,为了保证密封性,将在运输前增加一层厚度为2mm的不锈钢密封再包装桶。运输时废物桶装入两个在ii型钢箱,一个装载25个废物桶,另一个装载22个废物桶。ii型钢箱不能满足b(u)型货包事故工况下的设计要求。为弥补运输容器不足,你公司增加了技术和管理措施,以提高运输安全水平,符合特殊安排的要求。
  
  三、你公司应负责废物再包装、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认真做好具体工作承担单位的协调和责任划分。该活动涉及到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其中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七五〇所负责待运废物的回取、再包装和启运点的装载工作,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运输和废物接收。
  
  四、在实施运输前,你公司应委托辽宁省核安全局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辐射监测报告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在实施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书》的各项承诺以及七五〇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限值和条件(见附件),认真落实特殊安排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如对《报告书》内容做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报我局审查批准。
  
  六、做好事故应急准备,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你公司应及时报告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我局。
  
  七、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在实施运输前,你公司应持本批准和其他文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运输批准。
  附件:七五○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运输限值和条件
  
  
二○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七五○所遗留含镭放射性废物运输限值和条件
  

  1.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2.运输容器:原有200l废物桶增加再包装桶,装入ii型钢箱。
  3.运输容器装载内容物
  七五○所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被镭和钍等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混凝土(90%)和少量玻璃器皿、小件金属、土壤、塑料碎块等固体废物。
  4.运输车辆
  东风天龙dfl4240a2型牵引车+qdg9401型集装箱平板车。一次运输两辆车。
  5.货包类别:b(u)型;ⅲ级(黄);运输指数:41.7。
  6.特殊安排措施
  按照《遗留含镭废物再包装、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第6.2.3节执行。
  7.运输货包装运前,运输车辆、栓系系统和运输辅助设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8.辐射剂量管理目标值
  (1)七五○所参与回取、再包装人员中
  -防护、管理人员≤2msv
  -回取、焊接、装箱等作业人员≤2msv
  (2)404参与运输人员:
  -辐射防护人员≤1msv
  -驾驶人员≤3msv
  -管理人员≤1msv
  -装卸人员≤1msv
  9.认真落实各项实物保护措施,做好运输的各项应急准备和响应,按照评价过的路线实施运输。
  10.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变更批准书的任何限值和条件,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