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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借调、招聘和培训工作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基本条件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待人和气,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年龄尽量控制在50周岁以内。
  普查指导员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并熟悉当地情况。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配备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普查小区的数量,组建数量足够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各县(市)、区普查员要配备5%左右的预备数。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任办法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驻石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中选任。各县(市)、区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吸纳热心人士作为人口普查志愿者,共同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任工作。
  要对拟选任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降低“两员”选任标准,严把进人关,切实把具有一定水平、熟悉小区情况、热爱普查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选进普查队伍,确保“两员”借调和招聘的质量。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期限和劳动报酬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时限为9月15日-11月25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一经选任,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或中途退出。
  对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其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对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五、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任工作的领导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是人口普查数据的一线采集者,选任质量直接关系到普查的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选任工作的领导,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于2010年9月10日前完成选任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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