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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残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省残联、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二○一○年八月五日) 我国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来,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统称两项制度)“两轮驱动”的扶贫战略。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中央关于扶贫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建立扶贫瞄准机制的需要,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我省在滑县等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试点工作,总结出“合理确定规模、规范操作程序、部门协同作战、民主识别对象、创新帮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等经验。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情况,现就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贫困人口分布规律,建立贫困人口识别机制、扶贫瞄准机制,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为全面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探索经验。对农村低保对象,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扶贫对象,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开发式扶贫脱贫致富。建立贫困人口档案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试点范围。2010年在31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1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开展试点,其中24个革命老区县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其他试点县在所辖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乡镇开展试点工作。32个试点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也可以自行选择少部分乡镇、村开展试点工作。革命老区、深石山区、沿黄沿淮地区、传统农区以及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等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作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重点区域。 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把生活最困难、低收入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作为重点;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富裕村、城中村等,可以不再进行扶贫对象识别,由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根据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农村扶贫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 (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自愿申请、民主评议、收入核查、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认定为扶贫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