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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其由村民向市民转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新区建设发展成果与群众共享的原则,立足新区发展和财力实际,充分考虑集体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劳动年龄段(16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的被征地居民为就业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确保被征地居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整体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被征地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由滹沱新区劳动保障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新区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三章 培训和就业 第八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实施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第九条 根据本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工作。 第十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被征地居民的就业技能。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和订单式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居民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新区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单位优先录用,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实现被征地居民就业。 鼓励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居民,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新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以及社区等开发一批社区治安协管、城区交通协管、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非本人原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区确定,但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对于新区出资的项目,留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招用条件的被征地居民。新区各类单位新增岗位以及各居(村)委会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优先招聘适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子女。新区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安置被征地居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吸纳被征地居民(经困难人员认定)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资金运转困难的企业,由指定经办银行经担保机构担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任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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