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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人社函[2010]76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守则

[接上页]
6. 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7. 其他违反比赛规则不听劝告者。
  (三)参赛选手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而定);不得触动非竞赛用仪器设备,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通报批评;参赛选手若出现恶意破坏仪器设备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违反大赛纪律的各代表队非参赛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五)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各工种裁判长报经组委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
  (六)存在违纪参赛选手或人员的代表队,取消获得团体奖励的资格。
  (七)非大赛工作人员、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进入赛场指定的安全范围内,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不得以任方式借口进行暗示、指导、帮助,影响选手操作。确有必须办理与考试无关的事,经现场裁判长同意,选手方可与其交谈,但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且不能远离考场。
  (九)对违章操作,不戴防护用品的选手,裁判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酌情扣除选手操作成绩。
  (十)选手参加实际操作比赛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视情况予以判定,并协调处理。对选手未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行为,裁判员应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酌情扣除选手实际操作成绩,并填入《实际操作现场评分表》。
  (十一)选手若对判罚有异议,可向总裁长提出申诉,以仲裁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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