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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客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问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工他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