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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及有关生产企业: 为掌握农用挖掘机、装载机的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业部农财发[2010]76号《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精神,我中心组织相关省(区、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开展2010年农用挖掘机、装载机质量安全普查工作,请各有关生产企业给予协助。现将普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普查区域为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生产和使用农用挖掘机、装载机的主要省份,其中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四川为普查的重点省份。 二、普查内容 1.农用挖掘机、装载机制造企业生产基本情况 2.农用挖掘机、装载机产品基本情况 3.农用挖掘机、装载机用户使用情况 4.农用挖掘机、装载机产品安全性能情况 三、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机试验鉴定站根据各地的农用挖掘机、装载机销售和作业情况,统筹安排本省(区、市)的普查工作。所有函调的材料须在10月10日前报送我中心,其他调查材料及省内普查报告(要求见附件)(附电子版)上报时间为10月20日。 四、具体要求 1.制造企业生产基本情况和产品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函调、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用户调查采用每个机型随机抽取5个用户调查的方式进行;产品安全性能调查由重点省份采用抽取主导产品的方式进行;各调查环节需填写调查表,调查表见附件。 2.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本省普查工作,各省需完成省内全部企业和产品函调,并对5家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每个机型随机抽取5个用户进行调查。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四川等省对5家企业实地调查时抽取农用挖掘机、装载机各一个主导机型进行安全性能调查;调查内容和要求见调查表(附件)。 3.请各省(区、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就普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争取支持。对普查中遇到的问题或发现的情况,可随时与我中心沟通。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96号 邮政编码: 100122 联系人:耿占斌 徐志坚 联系电话:010-67326493 e-mail:15711122808@126.com xuzhijian315@sina.com 附件:2010年农用挖掘机、装载机质量安全普查实施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农用挖掘机、装载机质量安全普查实施细则 (农业部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0年8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0年农用挖掘机、装载机质量安全普查工作,旨在明确普查目标、规定普查内容、规范普查办法、保证普查质量。 二、普查对象 依据农业部农财发[2010]76号《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普查对象为农用挖掘机、装载机。 三、普查目标 掌握农用挖掘机、装载机整体生产和销售情况,了解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提出促进行业发展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普查内容 ㈠农用挖掘机、装载机制造企业生产基本情况 ㈡农用挖掘机、装载机产品基本情况 ㈢农用挖掘机、装载机用户使用情况 ㈣农用挖掘机、装载机产品安全性能情况 五、职责分工 ㈠本次普查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省(区、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作为协作单位参加。 ㈡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项目整体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和召开项目总结会。 2、在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开展调查期间派人参加。 3、了解国内其他省的农用挖掘机和装载机生产销售情况。 4、汇总普查结果,撰写普查总报告。 ㈢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区、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作为本次普查的协作单位,负责完成本省的产品普查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函调、企业现场调查、用户调查、资料收集、数据汇总、省内普查报告编写。各省农机鉴定站应对省内所有农用挖掘机、装载机制造企业进行函调,抽取5家企业现场调查。每个机型抽取5个用户进行用户调查。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四川等6省农机试验鉴定站对5家企业实地调查时抽取农用挖掘机和装载机各一个主导机型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