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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壳喷淋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1号)、《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事故注硼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2号)、《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高压安注系统电动执行机构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0〕23号)、《关于申请进行kul系统取样换热器物项替代的函》(苏核发〔2009〕169)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 认为你公司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壳喷淋系统电动执行机构、事故注硼系统电动执行机构、高压安注系统电动执行机构、一回路冷却剂水化学工况自动监测系统(kul)取样换热器物项替代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安全壳喷淋系统阀门jmn13/23/33/43aa101/102电动执行机构、事故注硼系统阀门jdh11/21/31/41aa101/102电动执行机构、高压安注系统阀门jnd11/21/31/41aa101/102电动执行机构、一回路冷却剂水化学工况自动监测系统取样换热器kul01ac001/002进行物项替代,并密切关注替代后新电动执行机构和换热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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