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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决策和重要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是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和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对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策和重要管理事项的监督管理,现将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事项 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规定和监管工作要求,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活动中,应当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的事项明确如下: (一)决策备案事项: 1.管委会研究决定的所有事项,包括目标制定、政策变动、基数调整、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文件; 2.管委会每次会议纪要形成文件。 (二)管理备案事项: (1)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心和分中心领导班子变动文件; (2)中心与分支机构签署的法人授权书; (3)中心制定和对外发布的业务规范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4)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年度业务委托合同。 (三)绩效备案事项: (1)同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2)同级财政、人行等监督部门的年度财务和专项检查报告; (3)中心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等。 4.其他备案事项: (1)国家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2)省级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3)管委会、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备案管理 1.管委会、中心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后一周内,将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等监管部门备案。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备案事项将按市建立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 3.各省辖市执行备案制度情况,列入我厅对各市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未认真履行备案制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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