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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0]41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8月18日以明电方式发出了《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电〔2010〕40号,以下简称《通报》)。为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分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整治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厅《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6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抓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要逐一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登记造册,落实相关单位的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还要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回头看”活动,确保隐患全部得到整治。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8月25日至9月7日组织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企业,是否已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三是本地区施工现场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是否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并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四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批、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完毕后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五是有关单位是否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存在带病运行、不定期维修保养或已到报废年限而不报废仍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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